(本頁為系統產生的範本,請依實際營業情況調整後使用)最後更新:2026 年 10 月
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,您於收到商品後享有 7 天解除契約(鑑賞期)的權利。鑑賞期為「考慮期」而非「試用期」,退回商品需保持完整包裝、吊牌未拆、五金無磨損,且不影響二次銷售。
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,下列情形不適用 7 天鑑賞期:客製化商品、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、以及經您同意之易於腐敗或保存期限短之商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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